<%dbdns="../"%>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BAM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业户)、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业、汽车维修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章;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事业单位与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编写行业有关统编教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贸易合作等活动;
(十一)组织参与、举办行业的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三)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四)接受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五)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六)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或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业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须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五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一 )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聘请行业知名专家、高级管理人员为协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人员三(或五)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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