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
个人会员是指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1)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